根据《贵州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合并管理办法(试行)》,国有建设用地需要具备“不存在土地权属争议;分割后的宗地应具备独立的分宗条件,分割界线不得切割建(构)筑物,分割后满足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无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土地出让合同、投资监管协议等未规定或约定禁止、限制转让的条款;涉及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使用的,转让双方应在转让合同中明确有关权利和义务;未被认定为恶意囤地、炒地造成的闲置土地;拟分割宗地已预售或存在多个权利主体的,取得有关权利人书面同意”7个条件,以及工业用地的“不涉及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科技研发等配套设施用地;对工业项目的工艺流程、生产线没有影响”两个条件,以及住宅用地的“住宅用地分割的,分割后的单宗用地不低于2公顷”和“存在抵押的,应当符合民法典中关于抵押期间抵押财产转让的相关规定”等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