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立项
实行审批制项目:
由项目单位持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节能审查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移民安置规划审核文件(如涉及移民),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
在提交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时,应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实行核准制项目:
由项目单位持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申请人对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承诺函(有的省市不要求提交)、移民安置规划审核(如涉及移民)、项目申请报告,逐级向有权限的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手续。
实行备案制项目:
由项目单位向有权限的发展改革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项目备案手续(通常按格式文本填写“项目备案表(或备案信息表)”即可)。
▲ 选址意见
实行审批制、核准制或备案制的项目,按以前规定,由规划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选址位于已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区域内的,规划部门可同时提供规划条件。
注意:为推进“放管服”改革,简化项目审批手续,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已经“合而为一”,一次性申请办理,主管部门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用地预审
使用新增建设用地
项目单位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意见等文件向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用地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确认和用地预审。
建设项目选址位于本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划定的历史灾害危险区域或者潜在灾害危险区域外的,不需要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由国土房管部门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建设项目选址位于本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划定的历史灾害危险区域或者潜在灾害危险区域内的,项目单位需提供项目用地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由国土房管部门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使用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的,项目单位可不办理用地预审。
▲ 用地报批
项目单位持项目批准(或核准、备案)文件、规划选址、用地预审意见和土地测绘机构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等向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报批手续。
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或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项目单位应按报批规定提供地质、矿产、林业、劳动保障部门审查意见等报批材料。资料备齐后,由国土房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由国土房管部门拟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和房屋征收方案,报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实行审批制、核准制项目:
项目单位在向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预审时,可同时向环保部门申报环境影响报告文件;属于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同意,应在初步设计完成前申报环境影响报告文件。
实行备案制项目:
项目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向环保部门申报环境影响报告文件。
项目单位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删除不宜公开信息的说明、公众参与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向有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报批项目环评。
▲ 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条件: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政府投资项目取得发改部门的立项批文;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已取得中标通知书或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项目单位持项目批准(或核准、备案)文件和用地预审意见向规划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规划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提供规划条件。
注意:有些省市已试行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合并办理。
▲ 实施土地或房屋征收
建设项目用地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国土房管部门依法发布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公告;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依法核发房屋征收决定并予以公告。
项目单位应协助国土房管部门依法实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以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办结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手续。
▲ 供应建设用地
项目单位向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划拨手续,依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领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
▲ 办理土地登记
项目单位凭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依法向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